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古**,男,1992年12月**日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女,2000年11月**日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再审申请人文山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古**、杨**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遗漏认定部分事实。1.本案事实为,发现古某荣尸体的地方并非公司的休息室,而是公司的生产车间。案发前并无任何人看见古某荣在倒塌的墙体下休息,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古某荣的死亡是由于墙体倒塌造成的。而根据出警警官的执法记录仪可以看出,厂区的...(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