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戎**与被告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暂定127077.3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28日18时30分许,在汝州市汝南大道海风驾校门前路段,被告驾驶四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追尾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汝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多发软组织受损。2023年4月12日,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第41048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文书还有2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