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郑**、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被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61464.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8日,在汝州市××道××知堂交叉口北100米路段,韩**驾驶轮式铲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石**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石**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因现场无视听资料,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出具第410482**********9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告知原被告就事故争议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韩**驾驶轮式铲车在道路上行驶期间将原告撞伤,应承担赔偿责任,韩**称车辆为郑**所...(本文书还有3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