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振与被告阜阳市汽运集团同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运公司”)、安徽省翔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文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被告同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王*,被告翔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建设、装修损失87795.63元;2.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购买被告同运公司开发的临泉***小区7#104户房屋,同运公司在售房时明确告知原告房屋与**楼院落一并销售。原告购买房屋后发现**楼院落未建设,通过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翔文公司协调,二被告告知已经向城南街道城管执法局申请同意原告等人自行建设**楼栅栏。原告按照二被告要求统一将栅栏建设后,临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贴公告告知原告等人按照被告要求统一建设的**楼南侧院落属于违法建设并要求强制拆除。后经协调原告等人同意将**楼院落拆除,被告同运公司返还原告购买院落的费用,至于原告等人建设**楼院落...(本文书还有4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