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品誉建设****(以下简称品誉公司)与被告宁波鸿泽******(以下简称鸿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梁独任审理。被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品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陈**,被告(反诉原告)鸿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孙**到庭参加诉讼。于...(本文书还有4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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