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赵**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8098.52元、护理费13932.90元(154.81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100元/天×65天)、营养费9000元(100元/天×90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44377元(44377元×10年×10%)、精神抚慰金3000
元、鉴定费3800元,合计129208.42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9日6时30分许,被告赵**驾驶新大洲牌二轮电动车沿新城王*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如意***小区南门西侧路段时,与原告王**相撞,致原告王**...(本文书还有3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