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某乙物业公司)与被告谭**、威海某某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某乙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谭**、威海某某医院共同赔偿上某乙物业公司损失154108.58元;2.判令谭**、威海某某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谭**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上某乙物业公司工作。2021年3月24日,谭**称其于当日在工作中受伤,并申请工伤认定,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系因公负伤,经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九级。谭**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提交资料中的病历显示谭**2021年3月25日就诊时未发现明显骨折,威海某某医院给予消肿处理;威海某某医院又于2021年7月31日做出《诊断证明书》,载明“2021年5月16日ct显示谭**左足存在骨折,结合病史回看2021年3月25日x线片,是一次受伤所致,因为初次就诊时x线片显示不清,遗漏骨...(本文书还有1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