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的(2023)苏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1617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