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王**与被执行人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2022)苏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王**给付原告王**、王**2019年4月4
日至2021年12月4日的抚养费共计1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自2021年12月5日起,每月30日前分别给付原告王**、王**抚养费2500元,至原告王**、王**年满十八周*止。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27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执行人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9月15日、9月18日、2024年2月19日...(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