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狄*、狄**、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的(2023)苏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4%计算至2023年5月29日;罚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狄**、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30298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本文书还有1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