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的(2023)苏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借款本金406784.74元、诉前利息5625元及诉后利息(诉后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406784.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自2023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422563.7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文书还有1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