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海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的(2023)苏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东海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0,27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60,272元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海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26469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