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某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申请再审称,1.撤销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22)晋0723民初****号民事判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款18699.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和顺县境内的农村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发生在1983年前后,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在1995年春季;1999年4月份...(本文书还有1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