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1及某公司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郭*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三项条第一项约定“如遇政府相关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标准按照《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收费标准》规定的五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一致,依据《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融创香堤壹号项目物业收费严格按照《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五级服务标准为1.60元/m2月的标准收取《太原市...(本文书还有4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