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诉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施**偿还韩**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息);2.请求判令施**偿还韩**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息);3.请求判令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韩**与施**系朋友关系,施**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分别于2016年7月6日向韩**借款20万元、于2016年7月15日再次向韩**借款20万元,合计借款40万元,均约定月利率为2%,施**出...(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