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陈*还向肖*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约重0.376克。
2022年4月至5月间,肖*还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颗,其中,向肖*贩卖12颗,向杨*贩卖6颗,向马**贩卖3颗,向肖**贩卖6颗,共计约重2.538克。
2022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肖*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2颗,其中,向赵*四贩卖6颗,向杨*贩卖16颗,向马**贩卖10颗,共计约重2.976克。
2022年5月19日12时许,朱**在沧源县芒××镇××村××组其家中被抓获,当场从其所穿的外套左边胸口袋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袋,净重7.51克,从其家中卧室床头的一个黑色挎包里查获其贩毒所得现金10万元人民币。5月20日14时许,陈*在沧源县芒××镇××村××组其家胶地被民警抓获,从其胶地的房内查获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的枪支一支。5月20日15时许,肖*、肖*在沧源县芒××镇××村委××组的路边被民警抓获。5月25日17时许,白**在沧源县...(本文书还有4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