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与微信名为“如意”的女子商谈好接取毒品事宜后,于2023年2月18日晚,乘坐段泽忠(另处)驾驶的苏uz××**轿车从耿马县孟*镇前往沧源县芒卡镇接取毒品。当日22时30分许,二人行至一砖厂,李**下车进入砖厂,从厂内窝棚柱子上取到一个黑色塑料袋,准备返回停车处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丢弃的该黑色塑料袋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袋,共计净重76.07克。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本文书还有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