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定州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定州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其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薄)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材料)供原告查阅。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被告所有银行流水明细供原告查阅。四、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定州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本文书还有1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