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照市拓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晟建建材有限公司、张**、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市拓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山东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山东晟建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于**,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照市拓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992537.7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欠付款项数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之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原告承揽了被告位于日照市岚山区××镇××路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3992537.73元。上述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山东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张*...(本文书还有4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