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光市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偿的房屋贷款63904.73元,并支付违约金305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8日,被告购买了原告开发的位于明光市双拥路**号星光华府**栋**单元**室的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83.68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3644.9元,总价款为305000元。被告使用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方式。原告为按揭贷款的担保人。同时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时支付按揭贷款超过6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已经缴纳的房款用于抵换收买人的银行贷款本息及解除合同和处理房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被告应当承担房屋总价10%的赔偿责任。2016年开始,被告陆陆续续有未归还房贷的行为。截止至2022年9月26日,原告为其垫付的房贷639...(本文书还有2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