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2023)黑071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刘**、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刘**、刘*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故原因的情况下,径行裁决属认定事实不清。2023年1月4日,刘**驾驶冀r0****号奔驰gls400越野车行驶在鹤哈高速公路哈尔滨至伊春方向时,车辆发生自燃,造成车辆损失事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报告险情,某某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出险查勘。事发后,将该车辆托运至伊春市伊美区,后又托运至哈尔...(本文书还有2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