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连东商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按揭贷款余欠本金131725.07元并自2011年10月12日起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650元。三、如被告朱**不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提供抵押的东海县××路××号的××室房地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给付义务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本文书还有1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