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日作出的(2023)苏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偿还借款50000元及诉后利息(利息自2023年7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5091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1月7日、2024年2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