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冯*斌案发时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关于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诊断标准。被鉴定人虽罹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但其作案行为非受精神行为症状支配所致,……故分析认为被鉴定人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2016)之规定,评定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巫山县庙宇卫生院门诊病历、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出院。
记录、巫山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严重精神障碍...(本文书还有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