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宁某煤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宁某煤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王**,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宁某煤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有误。张**解释称:“案涉借款是由张**向冯**借了100000元,张**和其弟弟出了60000元,向其朋友高*借了40000元,凑够了200000元”。一审庭审中,张**自认向冯**借款100000元,是从冯**银行卡取出的,40000元是从高*处借的,没有打条,这与正常的借贷关系中的习惯不相符,大笔的借款应当出具借条,钱款来源不真实。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