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鹤壁分行)与被告浚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浚县担保中心)、鹤壁市美佳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美佳门业)、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银行鹤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韩**,浚县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美佳门业、李**、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原银行鹤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鹤壁美佳门业偿还贷款本金1500000.00元,利息175966.99元,(利息截止至2016年7月21日),本息共计1675966.99元,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偿还完毕止;2、依法判令被告浚县担保中心、李**、李**对上述贷款本金15000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鹤壁美佳门业于...(本文书还有2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