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与被告深圳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甲公司”)、南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分别于2022年10月14日、202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中海某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某甲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社区****别墅**房**型精装修工程项目欠付工程款及保修金共计282699.78元;2.判令被告中海某丁公司对被告深圳某甲公司应付原告工程欠款及保修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二次开庭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请为:判令被告深圳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社区****别墅**房**型精装修工程项目欠付工程款及保修金共计286611.39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两被告双方签订《**社区****别墅**房**型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中海某丁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分包合同》所涉项目工程交由被告深圳某甲公司进行施工。原告从被告深圳某甲公司处承包了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履行了二被告所签订合同中的施工人(承包人)义务,工程现已完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经被告中海某丁公司审核后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1664239.37元。根据被告深圳某甲公司、中海某丁公司双方就该项目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项目工程保修期已满,保修金应当予以退还。原告与深圳某甲公司与对账确认针对被告中海某丁公司应付未付工程款及保修金...(本文书还有6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