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女,1973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男,1982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男,1987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位*,男,1988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高*、卢*、岳*、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不服判决金额294,100元),改判驳回高*、卢*、岳*、位*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高*、卢*、岳*、位*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并非分割合伙财产,周*没有按照约定先履行上交使用费义务,判决周*限期支付案涉店铺至实际腾退时止使用费”和适用法律均存在明显错误。一、本案应属合伙合同纠纷。《包小福托管协议》(2022年3月13日)第一条约定,包小福项目合伙人为高*、卢*、岳*、位*与周*,所有门店系借用合伙人位*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进行营业;再结合双方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2021年6月10日)第三条、第四条约定,周*以技术、管理经验作为出资,占股45%,卢*提供资金、实物等方式占股55%,协议就合伙资产、合伙期限、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等条款均做了明确约定;再结合周*与高*营业款返还记...(本文书还有6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