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某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盛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及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盛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陈**给付2021年8月24日至2024年3月23日物业服务费12719.61元及车位服务费5472元。2.请求判令陈**支付违约金,以逾期未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物业服务管理费的万分之三比例计付(暂时计算至2023年10月12日违约金为1107.83元)。事实与理由: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系位于天津市蓟州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告系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7日起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被告系天津市蓟州区棕榈...(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