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诉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3年7月13日、202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公司承担尹**后续治疗费暂定10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2.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庭审中,尹**变更诉讼请求为暂定后续治疗费20万元。事实及理由:尹**原为某公司员工。2018年2月9日,尹**因工作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及劳动能力八级伤残。后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准备注销旧公司成立新公司,为注销旧公司清理劳动关系而于2020年9月27日书面通知尹**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已被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及两审诉讼认定为违法解除。目前,尹**工伤的前期费用及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已经处理完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仍有权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而尹**工伤引起的骨髓炎面临巨额的后期治疗费。虽某公司违法解除法院判决已经确认,但尹**工伤后期治疗费现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正常报销,且某公司注销后会导致没有可承担责任的主体。尹**前次诉讼因新冠肺炎疫情及等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结果而撤诉,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已生效,故重新提起诉讼。
某公司辩称,对尹**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尹**应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因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享...(本文书还有6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