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以下简称中乐支行)与被告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唐**向中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3038.2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7803.59元及利息57645.2元(该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4日,2020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新发生的利息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按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的标准计算);2.唐**向中乐支行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182.92元;3.唐**赔偿中乐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损失3971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2日,唐**向中乐支行提交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申请“易达钱”用于购买家居和电器,分期付款金额14万元,分36期偿还,手续费分期付款方式。同时唐**提...(本文书还有3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