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20日22时许,上诉人黄**与杨*在一起唱歌、吃烧烤期间发生口角。次日凌晨,黄**持三棱刀在烧烤摊将杨*的左大腿杀伤。杨*跑到中安监狱门前倒地,随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中午,黄**得知杨*死亡后逃离富源。2020年7月19日,民警在广西防城港市抓获黄**。经鉴定,杨*系左大腿锐器伤致左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被害人杨*在医院的抢救费用为804.85元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了案件的来源及上诉人归案的时间、地点及过程。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某甲厂桥上,桥面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上有血迹,桥南头大门北侧门内路北侧一烧烤铁架顶面上有一个三角形孔*。
3.尸检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左大腿有一创口,致伤工具为三菱刀类工具。鉴定结论为:杨*系左大腿锐器伤致左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4.搜...(本文书还有3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