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哈密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萍乡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商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双方2022年9月19日合同中明确约定煤炭价格随行就市,即价格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双方均预见价格可变量性,在缔约时充分考虑并选择以随行就市作为合同价款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尽调查核实义务。《煤炭买卖合同》是韩*与某某商贸公司之间通过电话和微信协商确定,由韩*通过微信发送给某某商贸公司,双方均盖章,合同生效后某某商贸公司发货,萍乡市某某公司按照约定打款至某某商贸公司账户,该份合同洽谈、签订直至生效、履行...(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