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凌**因与被上诉人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凌**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凌**提供的短信详单与短信聊天记录往来情况不一致,第一条发出短信给对方的是凌**,凌**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删减了部分其发送给林**的短信,该组证据缺乏完整性,无法完整真实的反映双方的短信往来情况。一审的该认定错误。1.凌**因2020年9月底受陈**的蒙骗,2020年10月份前的凌**与林**的短信聊天记录已经删除。但林**2020年10月份后又继续发短信骚扰凌**,后来凌**只能调取短信详单来证明林**长期发送骚扰短信的行为。凌**2021年1月份左右去调取时,因只能调取往前6个月的短信详单,凌**最早只能提供2020年6月份的短信详单。凌**并未刻意删除部分其发送给林**的短信内容,而是2020年10月份前的凌**与林**的短信聊天记录已经全部删除。故一审法院简单以2020年6月份的短信详单直接认定是凌**发送第一条短信给林**是错误的。2.凌**一审提供的短信详单是20...(本文书还有5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