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曲某平因与被上诉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23)黑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于2023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某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某平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在继承杨*甲忠遗产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承担清偿责任;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2021年**人的丈夫杨*甲忠向被上诉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给被上诉人出具借据,上诉人没有参与借款,也没有在借据上签名,无债务加入行为。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杨*甲忠与曲某平共同生活及经营。曲某平的成年儿女均对家庭种地提供了资金支持,曲某平不应对案涉杨*甲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又举证称杨*甲忠原始借款发生在2018年,所以曲某平愿意在杨*甲忠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后期举证的微信记录、土地租赁协议及霍某刚的证言均...(本文书还有3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