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2023)黑122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书;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合伙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法院予以重新调查认定。2.被上诉人借用案涉物品时,未尽管理使用保障义务将上诉人给付物品丢失,且物品所有权人经济损失已由上诉人垫付,上诉人有权向上被上诉人追偿垫付费用。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李**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裁定。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合伙关系,合伙期间借用商混75搅拌站和大水桶用于共同施工使用。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借用关系,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诉权...(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