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杨**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云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杨**申请再审称,请求维持本院(2021)云民终****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本院(2021)云民终****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并依法改判山东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梁**、杨**支付尚欠工程款13654669.09元【37558109.71(鉴定方案一确定的工程实际造价)-23403440.62(二审确认的已付工程款)-500000(二审错误确认为已付工程款,实际是该款为借款利息)】及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
梁**、杨**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1.二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一)2017年9月30日,某某公司向永平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支付的103万实际上为某某公司代某甲公司归还某乙公司法人米某鸿的案涉工程借款本金100万和利息3万元,某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陆某林和史某学参与借款和还款的全过程,可以进行说明。(二)二审法院把某甲公司向杨**支付的利息50万元当成已付工程款,事实认定错误。2016年9月2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50万元的利息。同日,杨**向某甲公司出具收据。收据摘要部分明确写明,收款的50万元属于195万元的部...(本文书还有6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