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潘**、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47000元(肆万柒仟元整)及违约金(按47000元基数,每天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3000元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和原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11月1日被告因周*需要向原告借款47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于2023年11月2日返还借款,被告骆为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截止目前,被告从未返还,期间,被告一拖再拖,丝毫没有返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现在更是不接电话,不见面,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被告的行为有失诚信,更是损害了...(本文书还有1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