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智中**********与被告深圳市松***********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本案于202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智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变更后):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4670美金(按付款计划约定1美元对人民币7元进行折算,合人民币172690元),并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2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货运服务公司,长期为被告提供货运代理服务。何**与原告合作是以多家公司的名义,有深圳...(本文书还有1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