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头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196371.05元;2.依法判决被告以代偿款196371.05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7月1日起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暂计25901.3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24日签订了《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本文书还有2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