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盐城某上服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盐城某上服务公司)与被告盐城某鑫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下称某鑫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受理后,被告某鑫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驳回异议申请。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本案审理中,被告某鑫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7日、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受理后,原告盐城某上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任**,被告某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盐城某上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案涉《租赁协议书》,被告立即腾退场地、对场地恢复原状;2、被告承担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的租金375000元,并承担以37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5.475%(1.5倍的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3、被告赔偿租金损失4866660元(被告超出合同面积占用6424㎡,以25万元/年/3300㎡的标准,计10年租金);4、被告承担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实际完全腾退场地之日止694.4元/日的场地占用费暂定125000元(6个月);5、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52803元、保全费3157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盐邵线航道盐城大市区城西凤闪水上服务区东侧近3300平方米、码头岸线约90米的场地租赁给被告,租期自2013年11月16日至2033年11月15日。前十年租金为25万元(第一年租金免收),后五年租金每年租金按照前一年租金5%的涨幅计算、最后五年的租金每年租金按照前一年租金10%的涨幅计算。租金支付方式为预付下一年租金。如被告未按期缴纳租金,则原告有权收回场地出租使用权。
被告应在2021年11月16日前,向原告预付本年度租金25万元,在2022年11月16日之前,...(本文书还有7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