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某某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黑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黑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某某承担尹**工伤后续治疗费,暂定10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意见为准);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尹**与某某工伤劳动纠纷中,八级伤残的三个一次性待遇和前期医疗费已经赔付完毕。但是八级伤残引发骨髓炎面临巨额的后期治疗费用,某某一直拒绝承担。某某因经营需要欲注销旧公司成立新公司大庆市鑫某某连锁有限公司(鑫某某),而尹**其涉诉未结直接影响其注销,于是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该解除行为已经被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付尹**相应的赔偿金,但是该违法解除行为导致尹**治疗骨髓炎的高额费用无法通过正常工伤保险途径继续报销。二、尹**在主张骨髓炎的继续医疗费用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劳动仲裁案件中,高新区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尹**继续治疗费用,仅处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导致尹**主张的后期医疗费的诉求先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本文书还有5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