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盈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哈**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原审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被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变更《中交香颂提前进户以租代售协议》第一条租金标准(租金以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准),按照变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对部分事实未予审查,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48套房源、建筑面积4032.58平方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上,案涉房源应为47套、建筑面积应为3930.11平方米,其中案涉协议中约定的3138号房源系公用设施,该房源为不可销售房源,经协商一致,将3138号房源替换为3098号房源,不存在3148号房源,该房源约定无效2.某某在一审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了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而未受理,属于程序严重违法3.某某在一审期间提出租金评估申请,一审判决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不予采纳,不予准许评估,属程序违法自2020年1月起至今,哈**市新冠疫情持续发生,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某某无法正常使用案涉房源,但如继续按照原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履行,对某某明显不公,故某某在一审中提出应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对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调整在一审庭审中,某某已提出某某现对外出租的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为1.1元/平方米/日或1.2元/平方米/日,一审法院忽视该事实,如果以目前的证据仍不能证明某某出租房屋的真实市场价格,某某认为二审有必要评估案涉房源的租金或者依法调取同地段同类型案涉房源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标准4.一审判决减免租金期限(240日)不符合国*、省、市政策规定,应按照政策规定准予减免18个月;且疫情期间,国*、省、市为企业提供的减免政策系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本文书还有84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