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姜**、俞**、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王**,被告姜**、徐**、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873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合计9439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姜**、俞**在主要责任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在次要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3日21时01分许,被告姜**驾驶黑co××**号雪佛兰小型轿车沿东宁市s317线由西向东行驶...(本文书还有3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