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林**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分行(以下简称“某某中行”)、第三人福建省福*市某某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福*某某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某某中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福*某某社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对坐落于福*市**路**号楼**单元**(以下简称“**房屋”)的查封;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余**与林**系夫妻关系,余**系福*某某社退休职工。1992年福*某某社在田墘路旧城改造中,被拆迁旧房总面积计384.6平方米。1994年4月福*市拆迁指挥部按拆迁补偿规定,安置补偿福*某某社5套套房计596.44平方米...(本文书还有3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