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孙*1、孙*2、孙*3、孙*4、孙*5与被告孙*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25日、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孙*1及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原告孙*2、孙*3、孙*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1、潘**,原告孙*5,被告孙*6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袁**到庭参加诉(孙*5未参加2023年7月28日的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孙*1、孙*2、孙*3、孙*4、孙*5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孙*7的遗产205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六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孙*4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不能自理,一直由孙**照顾。原、被告母亲王*、父亲孙*7因病分别于2013年4月、2017年3月先后去世。孙*7去世时的遗产为在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5900元。此款原来存在孙*7的名下,2017年1月3日取出后存在了孙*6的名下,为...(本文书还有3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