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1分并立有借据,后又于2013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立有借据。但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分文未予偿还。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700元(计算至2014年12月26日),后变更要求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适格。
二、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身份信息...(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