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南县旺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源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23)黑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旺源商贸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23)黑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请求本案上诉费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中的主体错误,应当予以撤销。首先,本案中曹*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配偶刘**、母亲赵*兰、儿子曹*泽。但在仲裁以及诉讼中,起诉的主体均为刘**一人,即便是代理其他人进行诉讼,也没有在卷宗内找到授权手续。其次,虽然该赔偿金系工亡补助金,但是所有继承人均有同等的分配权,在本案中,刘**明显对其他人的权力进行了处分,仲裁机构以及一审法院均将该补偿金处分给刘**一人,明显的剥夺了其他...(本文书还有3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