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2022)黑12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2022)黑12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与理由: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王**不认可借款事实,并作出了合理说明,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实际发生,一审法院判决承担给付责任错误;2.李**在一审过程中陈述的索款过程,可以作为王...(本文书还有2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