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汝州市瑞平孙*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诉讼人毛**、被告汝州市瑞平孙*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18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35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09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9日,白**在汝州市瑞平孙*煤业有限公司井下作业过程中受伤,2021年12月28日,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汝(人社)工伤认字(2021)1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白**为工伤,2022年9月29日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平劳鉴结字2022年424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白**为八级伤残,后白**...(本文书还有2784字未显示)